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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温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0 9:30:35 点击量:10522 来源:中国温州网   字体:   打印本页

文 号: 温政办机〔2014〕11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金彪

  副组长:孔海龙

  成员: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编委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温州电力局负责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温州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取消。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2.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的社会救助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落实面向农村的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低保人群土地承包权登记与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3.市编委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

  4.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信访部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群众信访事项。

  5.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6.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7.市公安局。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8.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分配和管理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

  9.市司法局。负责积极参与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为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10.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相关资金预算,负责市本级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强化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推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会同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各县(市、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督促县级财政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补助,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县(市、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12.市住建委。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

  13.市文广新局。负责积极开展结队帮扶工作,利用文艺形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

  14.市卫生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15.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计生家庭救助制度;指导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家庭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

  16.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县(市、区)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县(市、区)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17.市统计局。负责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18.市旅游局。负责参与制定扶持社会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督促各级旅游部门落实本地区社会困难群众旅游优惠政策,并提供优质服务。

  19.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有关社会救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0.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县(市、区)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21.团市委。积极在青少年中开展救助活动;组织建立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者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帮助贫困学生的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对困难群众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

    22.市妇联。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积极开展城市“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农村“双学双比”活动,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及劳动技能教育。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特困儿童的救助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各种扶贫帮困活动。

  23.市残联。负责加强与生活困难残疾人的沟通、联系,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救助机制。

  24.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对特困人群的人道救助活动;开展对受灾人群的人道救助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救护。

  25.市慈善总会。负责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做好慈善救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26.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代发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27.温州保监分局。负责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的贫困人群信息,协助提供贫困患者的大病医疗支付情况。

  28.温州电力局。负责贯彻落实涉及困难群众的用电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下级单位贯彻落实各项用电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困难群众的慰问救助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月16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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