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理事义务;
(二)热心教育事业;
(三)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
(一)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理事会议制度
1、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
2、理事会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中所列各项重大问题;
3、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理事会决定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5、每次理事会后均要形成《理事会议纪要》;
6、每次理事会前,秘书处要做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1、理事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
2、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 章程的修改;
(2) 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计划;
(3) 募资方案;
(4) 基金增值举措;
(5) 奖项或参与奖项的设置与撤销;
(6) 自行或参与的扶困或慰问项目的设置和撤销;
(7) 年度预算外重大开支项目的审定;
(8) 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变动建议;
(9) 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则)的拟订或修改;
(10) 其他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3、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定内容适时报告理事长同意后,通知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委托其他副理事长主持。
4、理事长办公会议需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所有决议或决定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6、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
7、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时一并进行检查,凡不依本规则操作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事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秘书处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参会,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3、监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监事会决定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监事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会后要形成《纪要》,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五、秘书处工作制度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基金会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为理事会工作当好“参谋”。
2、积极参加重大政治学习活动,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教育的宗旨,竭尽全力为捐资单位、个人和全市师生及教育工作者服务。
4、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凡是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个人不得随意表态。
5、注重形象,立正做人;文明礼貌,廉洁自律;只讲奉献,不讲索取。
6、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人员会议,小结上月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工作任务。
7、注重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建立、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及资金募集情况都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8、根据监事会主席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9、经常和省以及各县(市、区)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保持联系,及时“互通情报”,并认真办好《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简报》。
10、思想开拓进取,注重工作方法,争取成为创新、廉洁、高效的秘书处。
六、岗位职能说明
(一)理事长职责
1、理事长是教育基金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和主持教育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5、审批限额以上及预算外的开支,并及时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秘书长职责
1、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
3、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
4、负责起草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
5、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负责起草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6、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7、受理事长委托审批财务制度规定以内的开支;
8、负责各基金会的联络工作,并协调互相间的关系;
9、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专干职责
1、负责保管基金会印章、文件,做好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
2、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3、负责接洽来人来访,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资料上报工作;
5、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6、负责教育基金会的各种文字材料的整理、装订和保存;
7、负责基金会有关资料的网上操作;
8、负责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
(四)会计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种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各种会计账簿、科目,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3、根据年度收支预算,控制资金使用;
4、负责填制和审核收支凭证,监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财经政策和纪律的收支凭证;
5、及时整理财务凭证,每月认真清理好基金会的财务收支账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季末向秘书处报告本季财务收支情况;
6、建好会计凭证、账簿表册、财务文件、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分月装订,年终建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7、会计人员调离或因故离职,应将经手会计凭证、账册、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如实移交,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交接等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8、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基金会有关财务情况,需抽查会计资料时,经秘书长同意后,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出纳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审核各份报销、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3、坚持原始凭证逐日登入记账,并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数额,所有账务必须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工整;
4、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切支票须办理审批手续;
5、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贪污挪用。如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则由出纳员负责。
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也可通过劳务派遣进行用工。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人职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程序,确定初步人选,经秘书长联席会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 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试用期进行试用。
第七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 职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新员工办理临时出入证,协助办理户籍、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计划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安排人员培训。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的需要;凡与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一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七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须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交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公正、公平、符合实际的标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依据年度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处,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外聘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职龄工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加班及补贴发放参照《劳动合同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25日,支付的是员工本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转入员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报基金会秘书长联席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第三十条 休假体检参照《劳动合同法》实行。
第九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应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重大事项公证制度
1、为了提高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工作的公信度,凡是组织重大募资和奖优扶困等重要活动,均应邀请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件。
2、公证机关对关于募资或资助活动制作的公证书,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并存档备查。
3、公证机关每次的公证文书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示。
九、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基金会文书档案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档案分别由各专项基金管委会管理,并报项目活动指导委员会备案,以便及时利用,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基金会的文书档案;
2、进行档案的鉴定、统计和分类等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4、积极参加档案业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档案的质量。
第四条 归档工作的内容:
1、国家和政府以及上级单位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证书等;
2、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以及有关协议等;
3、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会议纪要等;
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档案借阅的规定:
1、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2、借阅档案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
3、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抹和污损所借档案;
4、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档案。
第六条 档案须经常整理,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确保档案的保存质量。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十、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确保基金募集、保管、运用合法和安全,在此前提下,促进基金增值。
(二)本会财务主管是法人代表理事长,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负责财会业务工作。严禁会计、出纳混岗。会计和出纳可以聘任,但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会的年度决算和预算均需提交理事会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必须按预算执行。中途确需追加收支项目的,需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监事会监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下次理事会审议追认。
(四)本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日常财务核算业务,使用正规的票据,必须手续完备、真实。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财务状况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五)本会的财务支出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预算内的基金募集成本支出每笔10000元以内、日常经费开支(如办公费用、接待费用、业务交流支出等)每单2000元以下者,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核批;奖励优秀教师、扶助特困学生、“园丁之家”活动等重大项目支出,按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秘书长核批。其他限额以上及预算外临时性重大开支,由理事长核批。理事长可视情况变更秘书长的审批范围,但变更前应在理事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并记录在案。
(六)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七)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八)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九)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十)本会的一切财务活动需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余翔和徐剑霞负责管理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
第三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应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条 基金会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六条 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移交综合和基金财务科保管。
第八条 行政部和财务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综合和基金财务科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基金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牵头,组织基金会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行政部和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十二、基金会证书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及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聘书等。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室(或荣誉室),税务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财务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借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发并登记。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签批。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基金募集、管理、投放暂行办法
为发展壮大教育基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投放、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1、募集基金的对象是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省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2、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数量不限。
3、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的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对捐赠5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在全市性会议上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4、聘请若干名基金募集联络员进行经常性募资工作。并按实募基金的10%(市区内)和10%—15%(市区外)付给募资者基金募集成本费(不含从事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二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受法律保护,依据文件之规定,由基金会实行专账、专户自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基金。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全部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资金(含财产)主要用于:
1、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2、奖励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
3、扶助困难教师和学生;
4、开展旨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投放基金。
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投放,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九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十五、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与各级基金会的关系
(一)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温州市各级人民教育基金会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鼓励各级基金会在业务上的互相配合和支持。
(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对辖区内基金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温州各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可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常联系、加强交流、协同配合、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积极参加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牵头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温州各县(市、区)各级基金会可以采取联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协作会等形式,围绕服务全市教育这一宗旨,轮流主办一些活动,以便活跃基金会工作。
(五)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每年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到各县(市、区)进行一些调研活动,并牵头组织一些全市性的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全市基金会的友谊,加速教育基金会事业的发展。
十六、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基金会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根据公益、奉献、自愿原则;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基金会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基金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基金会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每年相应调整一次。当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本制度提及的薪酬是指:基本工资、补贴、月奖金、半年奖、年终奖、加班费、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基金会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基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 应由个人负担但基金会已预支的费用;
4.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十七、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2、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3、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4、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内设机构、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5、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6、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7、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官方网站(www.wzjyjj.org.cn),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温州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自愿在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临时招募,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求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的个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条件
(一)年满16周岁、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
(二)助学、助教活动宣传、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
(三)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及其他基金会工作需要的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志愿者为贫困学生优先获得助学奖金;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加入
(一)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志愿者申请加入,并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三)申请者经基金会办公室初审,秘书长批准后,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即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者胸章。
第八条 志愿者退出
(一)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金会认为志愿者不符合志愿者条件的,可与其解除志愿者服务协议。
第九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办公室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及调配;
(二)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或基金会会徽;
(三)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基金会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四)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由本基金会承担。基金会将视志愿服务项目情况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六)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网站、自办刊物上进行宣传表扬,并视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贡献程度分别授予优秀个人、团队荣誉称号,对助学活动中工作突出的推荐评选温州市先进助学工作者;
(七)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九、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冠名教育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满足广大爱心人士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良好愿望,鼓励更多的个人、家庭、社会团体参加教育公益慈善活动,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冠名教育基金实施办法,并制定本基金实施办法。
一、基金的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发展,人才先行。为助力贫困学子更好地完成学业,为温州教育事业注入积极的力量,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将用责任心与行动力,打造一项立意高远、影响深刻的教育公益事业,深刻诠释其致力于推动教育发展、造福国计民生的坚定决心,带动社会各基层人士一起投身教育公益事业。
二、冠名教育基金的设立
冠名教育基金可分为专项冠名教育基金和小额冠名助学基金(以下都简称冠名基金)。专项冠名教育基金是指年捐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基金用于教育公益事业;小额冠名助学基金是指年捐赠10万元以下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专门用于资助贫困生的资助项目的冠名基金。
1、冠名基金,是机构、企业和个人(家庭)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基金,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统称为“××(机构、企业和个人或家庭称谓)教育基金”或“××(机构、企业和个人或家庭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2、凡热心教育公益事业、自愿向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规定金额以上资金的机构、企业和个人以及家庭、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联谊会等均可设立冠名基金。
3、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机构、企业、个人(家庭)填写《温州市冠名教育基金登记表》,经本会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金额、期限、用途等内容。
4、设立者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捐赠约定资金金额,冠名基金即正式成立,如果资金未按期足额捐赠,冠名基金自动取消,已捐赠部分列入社会捐赠。
三、基金的捐赠方式
1、由捐赠者与本会签订协议书,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冠名基金的名称、规模、起讫时间、使用对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
2、在冠名基金协议期内将认捐的资金注入后,该冠名基金即正式生效。如各种原因未能按协议注入资金的,即转为正常性的捐赠方式。
3、小额冠名助学基金的认捐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可一次性全额注入,也可分期、分批注入,基金第一笔不得少于总额20%。认捐10万元以内的,认捐期限不超过5年。
4、专项冠名教育基金的认捐额度最低年10万元以上,可留本付息用于教育公益事业资助项目。
5、基金全额注入后,捐赠者可随时扩大基金额度。
四、冠名基金的使用
1、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2、专项冠名教育基金的使用方式可分为统筹使用和定向使用两种。统筹使用是指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本会章程使用,定向使用是指根据捐赠者按照自身意愿,自行选择救助对象,自主确定教育公益项目。遵照国务院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冠名教育基金总额的5%作为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管理经费,用于专项基金财务审计及其他管理费用(扶贫项目除外)。
3、小额冠名助学基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助学项目,按照捐赠者自身意愿,自行选择救助对象,自主确定救助金额运行。
五、冠名基金的管理
1、小额冠名基金由本会统一管理,由本会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协商,落实救助项目。
2、专项冠名教育基金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3、冠名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并向理事会报告。
4、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六、基金的监督和激励
1、冠名基金捐赠者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基金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2、冠名基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民政、审计、财政以及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冠名基金捐赠者可持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对冠名基金的捐赠者的捐赠、救助及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与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推荐评选市尊师重教奖。
5、捐赠者如不愿公开捐赠和救助情况的信息,本会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七、附则
1、本办法经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基金会秘书处协商解决。
2、本办法解释权属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二十、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一、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性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自2022年11月起设立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新闻发言人(下简称“新闻发言人”)。
1.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适时向校内外发布基金会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媒体发布基金会的重要事件及有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为基金会稳健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坚持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相衔接;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
3.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内容: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等;与基金会有关的捐赠活动;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4.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
5.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原则上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6.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
(1)代表基金会发布和解释重要公共信息;
(2)阐释基金会重要政策、措施、方案等出台的背景、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3)公布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动态。
7.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坚持党性原则,组织纪律性强,能够坚定地贯彻基金会的政策和决定;
(2)有强烈的责任心,识大局,知实情,善应对。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4)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
8. 新闻发布会一般设在市教育局会议室或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召开。
9.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因故不在单位内,由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临时确定一人代行相应职责。
10.本制度自2022年11月21日执行。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等。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年限超过一年的主要生产设备。同时包括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
(二)固定资产目录,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未纳入固定资产目录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其他固定资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计价。
(四)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分类
|
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机器设备
|
10年
|
电子设备
|
5年
|
运输工具
|
4年
|
其他办公设备
|
5年
|
(六)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确定为5%。
(七)固定资产采用“谁用、谁管”的原则,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八)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二、存货
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采购的存货要及时验收,验质验量,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赔偿、退货或换货要求。凡经检验合格的存货,应填写验收单。
基金会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1.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2.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
二十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是基金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及各项存款。基金会应加强现金和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一) 现金管理
1.单位的现金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
2.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
3.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款相符,要不定期进行库存现金检查。
(二)各项存款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据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等业务,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支票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序签发,并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作废支票应妥善保管和处理;领用支票,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并及时报账、核销;支票印鉴应由两人分别保管。
3.严禁公款私款,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在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二十四、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基金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基金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基金会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理事会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十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理事长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按项目审批权限呈理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九条 理事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长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理事长或由其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订之合同,均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委派。
二十五、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的评定,按《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由理事长或由其授权委托人核批。
二十六、项目管理办法
一、《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和教育行政干部。
第二条 奖励方法
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其奖项和名额由教育基金会会同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者”的证书亦由两家统一制定和制作,并在证书和表彰通报上冠名。若以市政府名义奖励时,有关办法另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奖励后的管理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奖励名单各单位登记造册归档,以留备查。
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应撤销其称号,并取消奖金。
二、《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资助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
(二)中等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三)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当年高考成绩上线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
(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上是一次性的。
第五条 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申请:
(一)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
(二)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三)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四)其他不合资助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无第五条情形的在校学生和当年参加高考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温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 ;
(二)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
(四)书面申请寄温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第七条 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确定
(一)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二)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
1、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慈善机构予以核实;
2、请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核实;
3、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4、由市教育基金会直接派员进行核实。
(三)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提交评审委员会签字后确定。
第八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办法,将资助金发(送)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
第九条 享受温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数额、名单,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恰当方式于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享受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市教育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市教育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因各种情况终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结对资助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为规范捐资者结对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自愿捐款结对资助贫困学生的单位、个人,经过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牵线搭桥的均纳入本办法范围。
第二条 结对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是多年连续性的,但根据捐资者意愿可一次性资助,也可多次性资助,其资助年限由捐资者确定。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供捐赠平台,为捐赠者和受助学生做好服务。协助捐资者确定受助对象和捐资方式。
第四条 捐赠人确定受捐人后,双方应签订协议。并由捐赠方承诺每年8月15日前将该年度捐赠金全额汇入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五条 受助学生应承诺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力求德智体全面发展,每学期要向捐赠人汇报在校学习情况。如果受助学生在校期间违规违纪受到政纪法纪处分或因本人不刻苦努力,成绩不佳,被学校留级或退学者将终止资助。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尊重资助人的意愿,必要时利用宣传媒体报道捐赠方这种慈心善举,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七条 捐赠方及受捐赠方双方承诺的协议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督促实施。
第八条 协议格式范本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供,供签约双方参考。
四、《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资助特困教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资助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安心从教,根据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
温州市直及个别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和已离(退)休的教职工与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资助标准
视其困难程度,一次性资助2000至20000元。
第四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资助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使用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困难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上述书面申请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三)书面申请由本人或有关单位(亦可由当地人民教育基金会)寄至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第五条 享受资助对象资格确定
(一)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资助的对象进行初审;
(二)请申请对象所在学校(单位)主管部门核实;
(三)由秘书处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研定。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资助名单及金额,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送到受资助者本人手中。
第七条 享受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应在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七、票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票据的保管业务。
四、财务票据应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经过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汇报。
十一、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二十八、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内部财务信息沟通,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财务部负责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编制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资金财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管理报表及财务分析两大类。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中介机构审计后的数据进行编制。
第五条 会计报表及附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月报、年报);
(2)利润表(月报、年报);
(3)现金流量表(月报、年报);
(4)会计报表附注(年报);
(5)利润分配表(年报);
(6)关联方往来余额及关联方交易明细表(月报、年报);
(7)银行存款明细表(月报、年报);
(8)管理费用明细表(月报、年报);
(9)销售费用明细表(月报、年报);
(10)财务费用明细表(月报、年报);
(11)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年报);
(1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年报);
(13)事项明细表(年报);
(14)按管理当局要求编制的其他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财务分析包括:
(1)财务分析报告(月报)。
第二节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
第七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应按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要求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秘书处通知为准。
1、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表及附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送。
2、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报告必须于次月8日前报送。
第三节 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
第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遇有追溯调整,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 基本会计报表各数据的填写,要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条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装订成册,封面要填写齐全,并加盖公章,企业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要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财务分析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分析必须以准确、充分的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为基础和依据;从实际出发,正确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和关键性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根据财务分析的目的,针对实际情况,灵活选取各种有效的分析指标。
第十二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下列程序进行财务分析:
1、对比找出差距:预算比(当年累计完成与预算进度比较)、同比(当年累计完成与上年同期比较)、环比(当月完成与上月完成比较)等;
2、研究查明原因:找出差距后寻找产生差距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3、计算确定影响程度:即对产生差距的影响因素从数量上确定其影响程度,既要分析绝对数,也要分析相对数;
4、总结提出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对经营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节 财务分析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状况分析、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方法:
1、经营状况综合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能力分析、经营协调性分析、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分析。评价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财务风险。
2、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主要分析完成年度、本期的预算进度情况,找出差异,重点分析指标未完成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3、营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情况主要因素的分析列示各项收入、营业利润完成情况及增减变化,分析产生变化因素、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情况。
4、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及分析
(1)对资产主要进行同比总额分析和结构分析,以概括反映整体情况,关注增减原因,看其结构变化及增减来源合理性;
(2)分析负债增减变化和比重结构变化情况,重点分析异动项目变化的影响;
(3)所有者权益重点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5、潜在风险分析(减值准备、担保等分析)
(1)分析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分析,评价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2)减值准备分析:存货减值准备、往来款项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
6、成本费用、各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主要原因的分析
(1)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分析:包括费用总额分析,增减变化及变化原因的分析,总额占收入比重变化情况并具体分析变化原因。
(2)财务费用分析:
① 因利率变化引起利息收入、支出的增减。
② 资金理财收入比较分析及占主营收入比重。
7、现金流量及分析
包括现金流分析、现金收支分析、现金流量结构分析、现金流动性分析、获取现金能力分析。
8、税收分析
主要分析应税收入和税率的变化对税金的影响以及本期税赋情况 (应交、未交、已交税金情况及税赋对利润的影响)。
9、投融资等专题项目分析
协助完成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中的财务分析工作,开展投资评估分析提供相关财务意见及投资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10、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分析
(1)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
(2)对数额较大的长期待摊费用等作出分析。
(3)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二十九、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并进行建账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二)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生产商捐赠自产品的,可根据生产商成本定价或税前出厂价定价,委托其他厂家代工生产的,可根据企业入库账面价值定价,并开具捐赠收据;
(三)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三章 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账;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一、目的
通过推行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帮助员工加深理解自己的职责和目标,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营造绩效导向的氛围,促进基金会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员工。
三、考核周期
按月度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发放当月工资的依据。
(一)新员工转正时,考核方式如下:
当月15日之前(含)转正的,当月需进行考核;否则,原则上当月不再考核、不再发放绩效。
(二)当月离职人员,仍需进行考核,按在岗时间折算绩效薪资标准后予以兑现。
四、考核工资标准
额外增加员工岗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考核周期内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考核实施流程
由制定绩效计划、执行绩效计划、绩效评估、绩效反馈面谈四部分组成,详见下列。
(一)制定绩效计划:考核人需将本月部门的整体工作计划告知被考核人,并与被考核人一起确定绩效目标,发展目标和行动计划,并制定《绩效考核表》.
(二)执行绩效计划:观察、记录和总结被考核人绩效,提供反馈,就问题与员工探讨,提供指导建议。
(三)绩效评估:根据考核方式原则,评估被考核人绩效。
(四)绩效反馈面谈:考考核人与被考核人绩效面谈,探讨考核中问题原因,确定最终绩效成绩。
六、 考核方式及评定结果
(一)考核责任人:对员工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负责,直属主管的上一级主管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二)评分方式:采用个人自评、上级领导评分双层方式进行,并按20%:80%权重进行计算。
最终得分 = 个人自评分 * 20% + 主管领导评分 * 80%
(三)考核输出结果及绩效发放标准
1、员工绩效考核得分: 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满分为100分。
2、员工绩效考核等级: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级。
绩效得分(X)
|
绩效等级
|
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
X≥95
|
A
|
100%
|
95>X≥85
|
B
|
80%
|
85>X≥70
|
C
|
60%
|
70>X
|
D
|
40%
|
七、绩效考核说明
(一)月度考核成绩等级为D的员工自动进入业绩改善期,业绩改善期为一个月,以帮助该员工改进工作达到协会要求。员工在改善期满后仍不能达到协会要求进行淘汰。
(二)员工月度工作考核成绩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绩效考核的其他规定
(一)考核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被考核人认为考核结果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可以向行政财务部或者秘书长提出申诉。经调查属实的,报理事长同意后,可给予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本制度于2022年12月起执行,行政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报告主管单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条 秘书处报告理事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项目;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10%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七)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 实行理事会报告制度,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一)由基金会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三)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相关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四章 纪律及监督
第十条 属基金会秘书处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秘书处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报。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十二、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内设机构为:秘书处、洞头执行部、民办教育执行部。
第二章 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第二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主任会议先行决策,再予理事会认可;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负责本基金会的印章、证照的管理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项目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三)深化发展已有项目,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目标的有效实现;
(四)参与制订基金会的发展规划;
(五)负责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平台的日常运营;负责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
(六)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三)参与基金会业务活动计划的审核,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四)合法、安全、有效地管理资产;
(五)负责基金会的各项税务工作;
(六)负责基金会财务情况年度审计及协助行政部填报年检工作报告工作;
(七)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准确传达会领导对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传递各部门的工作反映,发挥枢纽作用;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记录和整理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与落实;
(三)协助会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本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起草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等重要文件,审核各部门以本基金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五)负责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
(六)负责本基金会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协助会领导制定并落实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办理工作人员聘用、离职、退休及工作调动等手续;负责组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参加外部、内部培训;
(七)负责本基金会考勤统计、来访接待、车辆调度管理、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八)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施行。
三十三、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基金会稳健发展,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担任,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管理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六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管理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管理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核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四、党组织基本工作制度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 党建工作列为党组织的职责,书记以身作则并负全面责任,支部委员齐抓共管,负有相应的工作责任。
2、 党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3、 党建工作要突出重点,围绕抓党建促经济,加强党建工作研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子,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4、 党总支(支部)年初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每季度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每月有工作安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人员,书记定期检查,年中、年底进行全面总结,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5、 检查党建例会和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建例会,对党建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做好各项工作。
6、 党组织每年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正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7、 党组织每年在“七一”前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一次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党建工作新进展。
二、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检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检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抓好体制机制建设。
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为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 党组织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党建工作一切部署,一切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管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按有关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不同处分和处理。
三、“三会一课”制度
1、 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任务组织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 党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研究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一次,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形势任务等党课教育等。
4、 党课每半年一次,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要求安排党课内容。
5、 建立“三会一课”的考勤、记录制度,作为考核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基本依据。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在六月底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在十二月底召开。
2、民主生活会必须全体支委参加,由书记主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织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民主生活会要围绕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学习、团结、廉洁、求实”的要求,主要是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团结、廉洁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心通气,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把普遍性或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为讨论重点。
4、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的要求,必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前,及时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5、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解决党组织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必须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党组织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坦诚相见;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主动检查自己,诚恳接受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实事求是,不准随意夸大,不行压制或打击报复,不行向外泄露。
6、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织要及时解决,并要制定改进措施;党组织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党员目标管理内容:根据党员岗位确定党员管理目标。不同岗位的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应体现本岗位特色;党员目标管理内容应包括:组织生活出勤、工作目标达成、党员自我提高、遵守党风党纪、发挥先进性作用。
2、每个党员具体目标的制定,应遵循个人自定、党小组互评与支委会审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党小组对党员完成目标的有关情况逐月分别记录,每半年向支委会汇报一次。
4、党员目标管理考核评分为年终进行总评与民主评议党员相结合,按照目标管理内容的分解项目,采取百分制打分方法进行。
5、考评步骤:自我总结评议;民主评议,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党组织鉴定,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组织处理,并将考核情况报党委。
六、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1、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是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业务培训,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基本形式,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2、党员学习教育培训以中心党组织为单位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的权利、义务、标准和党的组织纪律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光荣历史教育,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知识等。
3、党员学习教育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要有记录,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以党员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时间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培训时间每半年一次。
4、党组织对专(兼)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5、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通过学习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整改等形式,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增强党员意识。
6、党组织要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电教设备和党报党刊,使党员学习教育有场所和学习内容。
7、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8、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要纳入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党组织对党员学习情况每年检查1—2次,检查情况作为党员目标管理考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一项正常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内容:坚持从严治党原则,对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评议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
3、评议程序: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4、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注重思想教育,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原则,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员先进性标准和创先争优要求进行教育评议、定格。
八、党务公开制度
1、基本原则。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2、公开内容。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向职工公开。包括:
(1)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组织建设情况。党代表的推荐生产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5)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6)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3、公开程序。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开。
4、公开时间和形式。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5、监督与考核。将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公开公示,要聘请监督员,及时了解职工的反映,为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九、党内监督制度
1、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危害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6)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2)党组织要按规定召开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
(3)党组织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并提出意见。
(4)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5)按规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听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6)对党员违纪案件认真调查核实,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7)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党员谈话诫勉制度
1、诫勉谈话对象。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职工的疾苦,虽有帮助他人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职工共同进步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灵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3、诫勉谈话要求。
(1)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2)党组织委员会及负责人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3)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4、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度整改措施。
(4)诫勉谈话工作的管理。
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